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中国科教电影电视协会”,简称是“中国科教影视协会”,英文译名是CHINA SCIENCE FILM AND VIDE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SFVA。
第二条 中国科教电影电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与科教影视相关的个人、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科教电影电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与政府联系科教影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教电影电视工作者之家,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文化建设思想和关于宣传思想工作重要论述为科学指导,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努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贯彻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三贴近”,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积极倡导“崇尚科学,殷殷立德;镌光科技,久久为功;献身科普、默默知行”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繁荣科教影视事业服务,为科教影视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理论研讨,开展对会员和科教影视人才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积极开办科教影视技术的社会教学、培训,发掘科教影视骨干人才,为科教影视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组织优秀作品的交流,总结作品创作和技术创新的经验,推动和指导科教影视创作,促进科教影视作品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
(三)按照规定经批准,举荐和表彰奖励优秀科教影视人才;
(四)受政府委托或根据需要举办科教影视专业培训活动,为会员创作科教影视作品提供理论支持和技术指导;
(五)举办科教影视的技术咨询服务、开发和转让,举办科教影视展播,支持科教影视创作研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接受委托承担影视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组织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工作;
(六)积极推介科教影视资源传播,开展民间科教影视交流活动,提升大众热爱科教影视的兴趣,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发展同国际科教影视团体和工作人员的友好往来,做好国际科教影视合作、互动互助的纽带和平台;
(七)强化合作,建立科教影视开发、创作、示范基地,建立国际科教影视永久性会址,为科教影视提供创业及创作平台支撑,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发行会刊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平台;
(八)反映会员的科教影视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教影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九)筹办发起科教影视发展基金与版权交易系统,为科教影视发展提供经济平台;
(十)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种类: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科教电影电视创作、传播发行等专业五年以上的工作者;
2.从事科教电影、电视组织管理并做出显著成绩者;
3.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学习两年以上,并经学校推荐者。
(五)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国家部委或省直辖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从事科教影视工作的部门、单位和团体;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科教影视工作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利;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应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为: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到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为: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措施、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审议重大活动经费的预决算;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等项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对本会工作消极,连续3次不能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和活动的常务理事,经理事长提议,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科教电影、电视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努力为本会工作做贡献;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理事长行使的职权: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按照分工或受理事长的委托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可行使的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组织筹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拨款和项目经费;
(三)政府资助;
(四)国内外的资助和捐赠;
(五)在章程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审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徽由电影胶片、电视屏幕三元色构成“K”“J”轮廓,标志“科学”“教育”。
第五十七条 本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8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